正确判断同类商品的标准

确定判断相同或近似商品的标准是比较两种商品的关键。

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制了类似商品分类表,但由于技术原因,实践中很难解决近似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分类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不是对类似商品进行分类的依据,只能作为识别类似商品的参考。判断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相似,以及这种相似是否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是实践中唯一可行的选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类别不同,群体不同,不代表不相似,要具体分析。如果它被称为。某某矿泉冰?我们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而冰砖和冰棍属于第30类,不是同一个范畴。但由于原料、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相似,应认定为同类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些以前不相似的产品,由于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的变化,可能会成为相似的商品。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厂家、消费者、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类似商品?。

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功能和用途相同,消费者和销售渠道相同的商品,一般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但是,如果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确标明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不会误认,则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该商品和服务近似。

另外,商品相似性的判断并不是以商品的质量为标准的。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商品质量不会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应当视为商标侵权。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商品质量低劣甚至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与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