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事宜

商标无效简介

商标无效是指注册商标的纠纷,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为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商标权纠纷。

商标无效的实质是争议方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权益相冲突,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已经引起市场上消费者的误解,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撤销该商标注册。

商标无效可以分为两类。

1.因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而产生的争议。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种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规定了自注册之日起五年的争议期。

2.商标无效是指商标注册违反注册商标依法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商标图案不显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善良风俗。对于第二种商标纠纷,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纠纷的立案时效。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商标无效宣告,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商标标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方商标标准注册日期。

2.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3.申请的两个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必须相同或者近似。

注册日期较晚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对注册日期较早的商标申请裁定。这就是为什么商标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因此,申请裁定权是由注册顺序原则决定的,与《商标法》不同。应用第一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