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有书写规范吗?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种文件格式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件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文件,并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件种类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需要填写的文件。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回执是对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登记,载明申请人身份、申请内容和需要提供的信息的凭证。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要求申请人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的文件。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作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文书。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检查记录》是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用于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检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的文件。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用于延期餐饮服务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用于作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第十三条不予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用于作出不予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第十四条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文书。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第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注销申请书》是申请人自愿申请注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件。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意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不予延期餐饮服务许可决定、注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件。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案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移送的案件办理受理手续的凭证。办理意见时,应当载明办案人员提出的具体办理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承办部门、承办负责人等。负责人的意见是有关领导处理意见的批示。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立案查处的,向有关领导提交的书面报告。立案报告中的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逐项提出问题并简要说明。同时要注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负责人的审批意见是负责人查处案件的指示。如果案件获得批准,应确定承包商。第二十条现场检查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的记录。检查时间应规定现场检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检查地点的具体位置和地点应写清楚。勘验笔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监管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出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件。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具体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补正通知书的编号应当与补正通知书存根的编号一致。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作出的询问笔录。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质询时间应当明确质询的起止时间。应规定具体的查询地点。询问的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和后果。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单位全称是个人名称。同时也要写明被处罚人的住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经核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方法和期限。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是对从相关场所采集的非产品样品进行鉴定和检验的书面记录。非产品样品的采样记录应当注明被采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的样品名称和数量。应客观描述相应被抽样物品或场所的情况。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抽样记录是为进行鉴定和检验而采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抽样记录应当注明被抽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抽样地址、抽样方法、抽样时间、抽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样品的基本信息应当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条件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明的生产或者进口机构、样品采集的具体地点。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真实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机构,向生产或者进口代理机构发出的标有标签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依次注明样品的基本信息:抽样日期、被抽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机构、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包装条件或储存条件、相关依据等。还应当告知当事人确认的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以及确认后的联系人。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保存的证据进行登记后,要求当事人保存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载明证据保全的方式、期限、地点和有关内容。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证据保全决定的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全称、作出保存决定的时间、文号和具体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内部审查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应当载明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承办人应当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应当写明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状况。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物品作出的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的文号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三条印章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全证据或者防止进一步危害而暂时停止使用、禁止出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餐饮服务场所和物品的工具。印章应注明封存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鉴定和检验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和检验的事项。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关方的文件。检验结果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检验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和申请复审的期限。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案件合议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合议主席、参加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和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应在合议记录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中提供意见。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要求和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文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载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下陈述的原话。如果记不清原话,要真实表达回答者的本意。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联系人等内容。当事人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当事人回执》上注明“放弃听证权利”等内容。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方式、听证的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所有听证参加人应当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是指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本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听证情况和听证人员对案件的意见作出的正式书面报告。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加以概括。听证人员的意见是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意见。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说明,但也可以是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处或室)负责人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就案件事实、对被调查问题性质的了解、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有关部门作出的正式报告。承办机构是指主要办理案件的部门。承办人是指负责办理案件的执法人员。案件和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将案件的经过、结果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写清楚。相关证据应当列出所有已经核实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争议要点应当载明当事人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看法以及承办人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果没有争议,就写“无”。处理建议,经调查,立案时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明确说明,包括终结调查、结案的建议。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明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负责人的意见应当表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填写的文件。文件要求,要写明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和决策意见,并由主持人和与会人员签字。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案件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件,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概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本部门(处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被处罚人是单位全称,个人姓名。同时也要写明被处罚人的住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罚款的缴纳单位、地址和期限、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方法和期限。第四十七条送达回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当事人签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确认凭证。送达回执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当事人拒绝签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第四十八条罚没物资处理审批表是在罚没物资处理前,承办人提交本部门(处、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的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罚没物品名称、罚没时间、数量、规格、等值金额、罚没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罚没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罚没物品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所有内容应填写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指行政处罚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押(查封)物品、没收物品所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本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背面,在首页注明文号,并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签名。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申请理由应当简要说明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违法事实填写,证明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时确实有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编号。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或者尚未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后,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件。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内容。,并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件。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当载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当事人联系地址、接收单位、案件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内容。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文书是指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案件移送书应当载明受理时间、案由、移送理由和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案件材料应当一并移送。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没有违法事实或者没有行政处罚的,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案的文书。撤诉决定应当载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源、立案时间、案件调查摘要、撤诉理由、承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第三章生产要求

第五十五条文件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并符合相关要求。文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是该机关的全称。文件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10)第0001号。第五十六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确保字迹清晰、书写规范、页面整洁。文件栏应逐项填写。填写应简洁、完整、准确。签名和日期必须清晰正确。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件中* * *栏如何填写:文件本身有“当事人”项的,按以下方式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内容。文件第一页不够记录时,可以在下一页记录,但第一页和下一页都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案由写成当事人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件,如XX餐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如果文书本身有“当事人”项,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第五十八条对外送达的文件,设置回执栏的,直接送达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未设置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单独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第五十九条讯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情况。不要使用推测性的词语,以免产生歧义。对对方的位置、状态、程度的描述和记录应有序、准确、清晰。第六十条现场制作的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当场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修改,并捺指印或者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加盖校对印章,或者由对方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上述记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对于有存根的文件,存根应妥善保管,便于查询。第六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调查中形成的案卷,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方式装订归档。装订应按有关规定排列整齐,保管期限和方法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文书

目录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回执3份。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充材料通知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检查记录7份。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延期的通知。不予餐饮服务许可的决定。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决定65 438+00。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决定11。关于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12。关于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13。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14。38+07.现场检查记录18。监督意见19。责令改正通知书。查询记录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22。非产品样品抽样记录23。产品样品的取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封闭起来。第二十八条审批表。关于查封(扣押)第二十九条的决定。第三十条封存(扣押)物品的处理决定。密封31。技术鉴定委托书。检验结果通知。合议案件记录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辩护记录36。聆讯通知书。聆讯通知书。听证记录。听取意见。举报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交货收据。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货物清单。行政处罚实施申请表。结案报告49。案件移送审批表50。案件移送决定51。撤销决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