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标资产)投资权益证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性活动除外: (一)行政单位征收。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征收时,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财政票据;3.收到的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取得工资。(三)为员工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报酬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2。出售无形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版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