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操作对监管人员的影响

法律分析: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网店、评选先进产品甚至销售商品房等方面都受到限制,造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具体来说,有以下效果:一是市场黑名单:逾期未提交的市场主体,将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三年未提交年报的,将直接被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黑名单”,届时限制企业贷款。异常经营主体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二是信用受损:如果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名单”和“黑名单”的企业将伴随终生。当他们想做自己的品牌或产品时,他们的信用会受到质疑,当他们与他人合作时,他们往往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也会受到阻碍。3.被限制负责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体户的有关信息将被纳入信用监管系统,其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将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