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一)报纸、杂志、图书和教材;
(二)各类文件、会议、活动、通知、告示、公章、证书、有价证券、标语、宣传橱窗、条幅、奖状、荣誉牌匾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行政区划、居民区名称,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站、港、场名称;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标和广告;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牌匾;
(六)电影电视名称、制作单位名称、字幕;
(7)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等。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简化字、淘汰异体字、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和各类自造字。第五条社会用字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常用字形印刷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3月1988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为准。
(2)简化字以1986+00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出版的《简化字汇总》为准。
(3)异体字选用以文化部和中国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55年2月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为准。
(4)出口商品的名称、包装和广告原则上应使用规范汉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报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
(五)提倡横向书写。横向支付,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垂直支付,从上到下,从右到左。
(六)汉语拼音的使用要求普通话发音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和分词正确。商品包装和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地址,图书封面印有书名、作者、出版者名称时,应当使用汉字,或者同时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拼音文字。
(七)使用地名时,以各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少数民族语言地名和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应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八)计量单位的名称以《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国发(1984)28号)为准。第六条凡不符合社会用字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如果一时难以改变,必须单独挂一个标准字牌匾,把不规范的字挡住,等装修的时候再改正。第七条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进行检查。对影响较大但未及时纠正的单位和个人,应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第八条影视制作部门应建立审校制度。不得播放用词不规范的电影、电视剧。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装修的牌匾应当用规范汉字书写。第十条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用字审核制度,指定专人审核,防止出现不规范用字。
本市广告、商标经营单位委托国外或境外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的广告、商标、招牌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市设计、制作人为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十一条用于报刊、名胜古迹、建筑物、商店等场所的书法题字、碑文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审批和商标、广告注册时,应当同时审查其批准文件和设计图样中的用字,确认用字规范后,方可核准。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查出版物编校质量时,必须审查出版用字。不规范用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出版物,不得批准出版。向台湾省、香港、澳门和海外发行的各类出版物应普遍使用规范汉字。确需发行繁体中文版的,须经本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署批准。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在纠正范围内:
(一)重印、整理已出版古籍中的繁体字;
(2)姓氏中的变体;
(三)文物古迹中的人物;
(四)革命领袖、历史文化名人、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和归侨的题词、题字、书法;
(五)有影响的、建国前成立的老工商企业牌匾;
(六)本规定公布前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