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不被批准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的要求,商标转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如转让申请书填错注册号,商标已转让他人);
2.相同内容的转账申请已经办理,不需要再次办理转账;
3.商标无效;
4.该商标已被法院查封,预先办理了质押登记,且未取得法院或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5.提出转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能证明申请人享有商标权继承权的;
6.可能引起混淆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转让;
7.其他不应批准转让的情形。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本身造成的混淆或不良影响,而非转让商标本身所承载的混淆或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格条件的。
2.在向区域外的其他权利人申请转让含有地名的商标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含地名密切相关,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的产地和来源产生误解,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
3.含有企业全称、部分名称或者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4.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
5.该代理机构作为受让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6.注册人已申请更多注册商标并转让更多商标,且受让人分散,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者意向,或者证据无效的。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