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车”商标是否侵权索赔300万?
庶人公司认为,ofo公司使用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相同。
庶人公司认为,ofo公司通过一系列使用、宣传和推广活动,使相关公众认为“小黄车”指的是ofo公司。庶人公司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小黄车”时,会使相关公众与庶人公司、ofo公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产生特殊的联系,或者造成误解,从而割裂“小黄车”与庶人公司的联系,丧失“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
庶人公司认为,ofo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庶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将ofo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
165438+10月8日下午两点,海淀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中关村法院院长陈昶屹担任审判长,海淀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