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绿色食品认证

一、绿色食品的概念和分类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并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有三个特点:一是绿色食品产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二是绿色食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第三,绿色食品标志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注册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面的太阳、下面的叶子和中央的芽。标志是圆形的,表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阳光下的和谐生活,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来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的食品,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力。绿色食品的标志也提醒人们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来保护环境和创造新的自然和谐。

绿色食品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产品或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非生产性养殖和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绿色包装和运输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分为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分为53类。

表9-2绿色食品分类及其产品分类号

类别名称产品分类编号产品名称类别名称产品分类编号产品名称

农产品01粮食作物加工食品27糕点

02油料作物28饼干

糖料作物29方便主食

04蔬菜30乳制品

05食用菌和山野菜31灭菌液态奶

06杂项农产品32酸奶

林产品07水果33牛奶饮料

08林产品,饮料,第34代乳制品。

09 35罐装森林调味品

畜产品10人工养殖动物36调味品

11肉37加工盐

12人工饲养动物入水和

副产品38其他加工食品

渔业产品13海水、淡水养殖、动植物种苗(种)饮料39酒精饮料。

14海洋动物产品40非酒精饮料

15海洋植物产品41冷冻饮品

16淡水动物产品42茶叶

17冷冻水产品43咖啡

加工食品18加工食品44可可

19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45其他饮料

饲料46配合饲料

20肉类加工产品47混合饲料

21蛋制品48浓缩饲料

22水产品加工49蛋白饲料

23糖50矿物质饲料

24含钙和磷的加工糖51饲料

25糖果52预混合饲料

26蜜饯53其他饮料

二、申报绿色食品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具备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对标志申请人条件作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能够控制产品的生产过程,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

2 .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并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有生产基地,直接组织生产;乡级以上的商业和服务企业必须有隶属于本企业的稳定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

“国家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注册有“食品”或“保健”字样的保健食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国家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银杏、陈皮、红花等,都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和香烟不允许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暂不受理绝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等酱菜的申报。为促进绿色食品的发展,经人事部批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6月1992 11成立,作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在29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质量检查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核。在受理的上千种产品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严格的审批。截至2000年底,中国已有五大类1000多种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根据《绿色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程序是:

一是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含所附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是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机构对产品或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是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会同权威环保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有资质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的产品进行抽样,并按照绿色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卫生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全面审查(含实地考察),并与合格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卫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的,将书面通知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并委托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检。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接收中心委托抽检名单后,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业务员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检,并将样品送至绿色食品指定食品监测中心。根据技术监测报告,得出最终结果。通过最终审核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领取许可证,并支付标志服务费。原则上每个产品1,000元(系列产品优惠)。

绿色食品标签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中心报告企业种植、养殖、加工规则的执行情况。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食品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和原料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所有消费者都有权监督绿色食品。消费者有权知道市场上的绿色食品是真是假,他们可以直接向中心举报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有机食品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原料必须来自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有机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②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储运标准;

③在有机食品生产和平滑度的过程中,生产者有完善的质量控制、跟踪审查制度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标准。

④必须经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过程介绍

(试用)

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国内所有具备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此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认证申请

1.1申请人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和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www.greenfood.org.cn)下载。

1.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绿色办填写并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和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下列材料:

(1)关于保证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实施的声明

(2)生产操作程序(种植程序、养殖程序、加工程序)

(3)公司“基地+农户”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地图、基地和农户名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的其他材料(已通过体系认证的,应附证书复印件)。

2.验收和试验

2.1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抄报中央认证办。

2.2如果认证申请资料不完整,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后65,438+0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

2.3如果认证申请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在本成长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4申请材料合格的,适用第三条。

3.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在申请人确认计划后,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应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和现场检查计划的要求进行逐项检查。每个检查员应分别填写现场检查表和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报送省绿办。

3.3如果现场检查合格,且当时可以抽取合适的产品,检查员应按照《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样,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并将抽样单复印件送中央委员会认证办公室。特殊产品(如畜产品等。)另行规定。

3.4如果现场检查合格,并且没有适合吸烟的产品,检查员和申请人将当场确定抽样方案,同时将抽样方案的副本发送给中央认证办公室。

3.5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认证结论驳回,并抄送中央认证办。该生产周期将不再接受其应用。

3.6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验费送交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

4.环境监测

4.1省绿办在收到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指定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下达《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任务通知书》。绿色食品指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调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调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送省绿办。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豁免条件,免于环境监测。

4.3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经过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省级绿色办应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绿色食品指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并将通知抄送中央认证办。

4.4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监测表》,报送中央认证办,抄报省级绿色办。

5.产品试验

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监测机构在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清单和检验费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连同填写好的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表一并报送中央认证办,同时抄报省级绿色办。

6.认证审计

6.1省绿办在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表报送中央认证办。

6.2中心认证办公室在收到省级绿色办提交的材料、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和编号,在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级绿色办。

6.3中心认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如果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要现场检查”,中心认证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级绿办。经申请人确认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如果审核结论为“材料不齐全或者需要补正”,中央认证办将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书》,并抄送省级绿色办。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认证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并抄送省级绿办。

6.6如果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中央认证办将向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提交认证材料和认证审核意见。

7.认证审查

7.1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在收到认证材料和认证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并做出最终的认证结论。

7.2认证的最终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

(二)认证不合格的

7.3如果结论是“经认证的”,则应适用第8条。

7.4若结论为“认证不合格”,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最终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认证结论通知书,并抄送省绿办。该生产周期将不再接受其应用。

8.证书

8.1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合格”的申请人发送认证相关文件,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中心主任签发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