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是利用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和企业名称属于知识产权,分别受不同法律的规制。由于商标的注册和企业名称的注册不在同一个部门,而且商标注册是针对全国的,企业名称只针对县级管辖,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与名牌比肩,往往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家与其他著名、驰名商标同名的公司,然后在其产品、标签装潢、票据、广告上单独、显著地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产品与注册商标企业相同。比如“金利来”商标世界闻名,市场上有意大利金利来、东方金利来、香港金利来。本案中,我们认为只要你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广告装潢、字号中单独、显著使用企业名称,即使字体与他人注册商标不同,我们也会查处商标和侵权行为。原因很简单。企业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即地区、字号、行业和组成形式。为什么要分开使用字号,而且要突出?这显然是主观恶意的。
二是侵犯他人拥有专利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种不法方比前者更狡猾,其方法是申请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专利。一旦获得专利证书,就会有尊严地用在产品包装上,达到与名牌比肩的目的。你要告他侵权,他就拿专利证书当挡箭牌。我们认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用权虽然是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调整,但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所有人向专利局申请撤销侵权专利后,可以对商标近似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使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汉字作为商品名称的商标,属于近似侵权。
有的注册商标由中文、图形、英文或汉语拼音组成,如广东万家乐集团的“万家乐”组合商标,有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使用“万家乐牌热水器”。当我们指出他几乎侵权时,他们狡猾地声称我们的商标是由汉字、拼音和图形组成的,但我们只是给热水器起了一个商品名,并没有使用他们的商标。我们认为,中国人一般只记住组合商标的汉字,而不在乎拼音、英文和图形。他们用他人组合商标的汉字标注商品,使公众误以为是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构成近似商标侵权。
第四,商品名称使用的汉字与他人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这样的现象很多,不法当事人经常在别人注册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其中,有些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发音不同,但字形相似。比如“五粮春”是国家名酒,市场上已有“玉粮春”酒,且“玉”字与“五”相近,使公众误认为“五粮春”酒。化妆品“沙宣”很受欢迎。化妆品“沙溢”出现在市场上。你有“娃哈哈”,我就来“哈哈娃”。如果你用“健壮”,我就用“施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握的尺度是,如果一个商标有两个汉字,只要别人用一个字和另一个近似,我们就认定是近似侵权。如果一个商标有三个汉字,只要有人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不同的一个字,而另外两个字是相同的,我们也认为是近似侵权。
第五,英文或中文拼音的不同排列或个别字母不同构成近似侵权。
这类案件中被侵权方的注册商标往往是英文或汉语拼音。比如意大利名牌服装华伦天奴的注册商标是“vaIentine”,而华伦天奴服装(香港)有限公司在市场上生产的服装商标是“valuninno”。虽然两者在字母上有区别,但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N”,有一个不同的字母,但消费者不仔细看很难分辨,后者对前者构成近似侵权。再比如,市场上有的摩托车标有“honpa”商标,与日本本田摩托车的注册商标“Honda”只有“P”,还有“D”。我们认为该摩托车的商标构成了对日本本田技术产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
第六,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构成近似侵权。
比如某服装企业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雅”和“戈尔”两个注册商标,然后将两个商标组合成“雅戈尔”。虽然字体存在差异,但仍构成对驰名商标“雅戈尔”的近似侵权。还有一家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先后申请注册了“嫦娥”和“海虹”商标。在具体使用中,他们故意把这两个商标放在一起,变成“长虹海尔”,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海尔和长虹联合生产的产品。虽然《商标法》没有规定一个产品只能使用一个商标,而且这些商标都是注册的,但在具体使用上,故意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误导消费者,主观上恶意构成侵犯驰名商标。
第七,近似侵犯商标图形。
有的不法方一般是世界附近的著名图形商标。最严重的是lacoste的“鳄鱼”图形商标。商标的特点是一只鳄鱼,头朝右,嘴张开,尾巴微微上翘。然而,在中国发现了近30种不同的鳄鱼。我们认为,除了鳄鱼t恤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在香港的两个鳄鱼商标是朝左的,其他的,无论是戴皇冠的,还是尾巴向下勾的,无论是骑在鳄鱼身上的,还是长得像鳄鱼和蜥蜴的,或者是鳄鱼和壁虎都是,都构成了对法国lacoste鳄鱼商标的近似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