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
法律主观性:
1.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在将该商品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投入流通后,无权禁止或者阻碍他人使用该附加注册商标。2.这里的“穷竭”是指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人在商标权方面只是穷竭主义,其他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穷竭。3,而且这种穷竭并不是指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穷竭,而是商标所有人对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控制权的穷竭。可见,商标权穷竭原则实际上是商品财产权对商标权的限制。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通过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