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后未入住,如何缴纳物业管理费?武汉有物业费的标准和相关规定吗?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各项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养护和管理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性、公开性以及成本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保洁和清运;绿化和维护;秩序维护;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小修和维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指在指定停车场(含室内车库)维护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需的人工、原辅材料等费用。
专项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进行室内维护、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和收费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居住区车辆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专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经营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收费服务价格许可证,并遵守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承包责任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盈余或亏损的方式。
约满酬金制是指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约满酬金,其余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余额或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开始时间等。,涉及购房者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合同制,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奖励制度,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报酬。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的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基金等。
2.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保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 * *用部分,* *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9.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使用的部位和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制度,前期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形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资金收支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始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向物业买受人移交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预收不得超过一年(不含一年)。
第二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基金。
物业服务费或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出具证明的,暂按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 * *用部位、* *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相同性质和内容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露天或室内配套停车场(库)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以设置临时停车位。对临时进入小区接人的车辆,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执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具体实施细则,对一般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指导价。并报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4年6月6日起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吴佳房字200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