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语文使用条例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藏语文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使用。第五条自治州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倡导藏族人民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和使用汉语。鼓励其他民族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第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第二章藏语文的使用第七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都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用藏汉两种文字发布法规和重要公告。发放文件和学习宣传资料时,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文或汉文。第八条自治州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语和汉语。
自治州内以藏族为主的各种会议应使用藏语,同时做好汉语翻译工作。第九条自治州、县和藏族聚居的乡(镇)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汉两种语言审理和起诉案件,同时或者分别送达法律文书和发布法律公告,并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第十二条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参加招考、招生考试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考试题型,允许考生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发展藏语文教学。
在藏区的中小学,应根据语言环境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愿,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国家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开设藏语文课程。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当提高用藏语履行职责的能力。自治州重视发展藏族职工和成人教育中的藏语文教育;在藏族聚居的乡(镇),用藏语开展扫盲工作,用藏语宣传科普、实用技术、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藏语言文化的发展,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和图书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发展藏文广播、电视和电影,鼓励和提倡藏文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州各级文化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和出版藏族民间文学作品。
自治州内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做好藏文图书、中小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第十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开展藏语文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七条自治州内的服务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群众服务。第十八条自治州内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和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重要的题字、标语、广告牌、车证、路标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生产的工农业产品的商标和商品说明,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者分别使用。第三章藏语文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条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全州藏语文工作的统一规划、检查和监督。
自治州内各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本县藏语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二十条自治州编译局负责州内各机关、团体、企业、服务行业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书写和术语规范化审查工作,负责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献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