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有一个标准,多个类别。什么是一标多类?

“一标多类”也可以理解为“一表多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对同一商标填写多个类别,不需要对每个类别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标多类”在商标申请中的作用

1,有利于品牌延伸,提升商标价值。

企业在同一核定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一主一副,或主副不分,不仅符合市场细分的要求,更有利于基于市场细分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合理配置和品牌延伸,扩大方向,占领各级市场,提高品牌的价值和知名度。比如“森达”就是江苏森达集团的注册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经营者不断适应竞争形势,细分市场,在高端市场为女性注册“凡诗缇娜”商标,在中端市场注册“好人缘”商标,将“森达”商标与这两个商标结合使用,吸引不同群体的消费目光。

2.提高注册商标使用的安全性。

侵犯注册专用权的表现之一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这里的近似,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近似,还有“神”的近似,两者发音相近,意义相近。为了防止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被他人抄袭,一些商家注册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来保护自己,称之为防御性商标,以积极保护自己的品牌。例如,“约旦”和“乔丹”的发音是相似的。为防止其“乔丹”商标被假冒,福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时注册了“乔丹”商标,并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使“乔丹”商标的使用更加安全。

3、防止名牌现象的出现。

一些经营者将与国内外驰名、知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拆分为两个以上的商标分别在商标局注册,注册后再将这些商标进行组合,从而达到混淆商品来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某企业在皮鞋产品上同时使用“中森”、“胜达”商标后,突出了“森达”二字。普通消费者只能注意到皮鞋的品牌是“中森达”牌,误认为是“森达”牌皮鞋,因为“森达”原产于中国。这无疑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对森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