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商标权的收入是多少?

出售商标权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转让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的定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使用权的收入。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转让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的定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是: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上所述,收入确认是业务合同成立时或期间能否确认收入的逻辑判断问题,而收入计量是确定每个时间或期间收入多少的技术方法问题。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在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损益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项目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和列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收取的钱。在损益表中,收入应该根据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2)费用,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经济利益的流出。在损益表中,费用应该根据其性质分项列示。

(3)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中,利润应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