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异议驰名商标认定中国商标网)》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批准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经过授权;

5、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