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1号舱:免检。
《海牙规则》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的免责,其中船舶所有人的首要基本义务是适航义务。即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变更义务的具体要求:a .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合航行;b .船员配备、船舶设备和供应适当
本案中,1号仓库被淹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母下的螺丝开裂,货船在开航前被有资质的验船师认为是适航的,所以此事属于有资质的验船师无法通过标准检验手段发现的船舶潜在危险。因此,该船免除赔偿责任。(见《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豁免权的第16项:尽管进行了尽职调查但仍无法发现的潜在缺陷。)。)
2.三号舱:承担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1项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雇员在航行或者管理船舶中作为、疏忽或者不履行义务。这个规定仅限于管理船舶的行为。
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一名船员打开3号货舱舱口盖后没有关闭舱口盖,导致雨水进入货舱。这种行为完全是在管货。所以不属于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所以船舶应当承担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