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1.工资和薪金支出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雇业主费用的扣除

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法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至2065年8月31日,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如下

11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照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5000元/月,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

根据2018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未取得综合所得的,在每一纳税年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六万元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应在最终结算时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各阶段费用扣除标准见表4-4。

表4-4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扣除标准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扣除“五险一金”。

《税收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

(2)扣除补充保险。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在不超过计算基数5%的标准内扣除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扣除。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本人缴纳的或者为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4)财产保险的扣除。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加财产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允许扣除其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4.三个基金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交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起,按照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

2018、1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允许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纳入企业计算。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5.借款费用

《税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借款用于购建超过65,438+02个月以上可出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规定扣除。

6.利息费用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2011)明确,允许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及类似贷款利率的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借款合同签订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企业信誉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向部分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汇兑损失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成人民币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样的。

9.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根据《税收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2015之前,从2008年6月65438+10月1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10.开办费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除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外,均视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月起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是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开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2009〕98号),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的当年扣除一次,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一年度未分配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可见,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支出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费用,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利用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其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不得将捐赠直接扣除给受益人。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其中年度会计利润大于零,且无利润可抵扣。企业会计差错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扣除限额应按调整后的年度会计利润大于零计算。

13.赞助支出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14.研发支出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R&D投资的支持力度,《税收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买单台价值65438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的购置费,允许直接扣除;单台价值超过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的测试仪器和实验装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5.费用扣除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协会会员费,应当据实扣除。

16.固定资产租赁费

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出租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1)通过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就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17.混合费用的扣除

《税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支出和个人、家庭支出。对于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生活难以区分的费用,其中40%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允许扣除。

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与家庭财产、费用相混合,税收办法允许不能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生产经营活动相区分的费用,按照4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这种待遇既方便了个体工商户享受抵扣规定,又可以避免因一些地方不允许混合费用抵扣而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这和独资、合伙的待遇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难以分割。全部作为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4-3?有多项选择的

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2018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b .每一纳税年度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65,438+0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单台价值65438+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购置费,准予扣除。

E.所得通过境内社会组织捐赠给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65,438+02%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回答ACD

解析选项b错误,从2008年6月5438+10月1起,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选项e错误根据《税收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户可以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其收入向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