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1-45类别
第二类:颜料、清漆、天然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供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使用的金属箔和金属粉末。
第三类:漂白剂和其他用于洗衣、清洁、抛光、去污和研磨的材料,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和牙膏。
第四类: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合灰尘的物品、燃料(包括发动机用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第5类:药物、医疗和兽医制剂;医疗卫生制剂;医用或兽用营养食品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类和动物的膳食补充剂;石膏、敷料材料;补牙洞的材料,牙蜡;消毒剂;杀灭有害动物的准备;杀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金属建筑;铁路轨道用金属材料;由普通金属制成的非电气电缆;五金,金属五金;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第七类:机器和机床、电动机和发动机(陆地车辆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器和传动件(陆地车辆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和孵化器。
类别VIII:手工工具及器具(手动操作的),刀、叉及匙,刀及剃刀。
第九类:科学、导航、大地测量、摄影、胶片、光学、称重仪器、测量工具、信号、检查(监督)、救援(营救)和教学工具和仪器,用于处理、转换、传输、积累、调节或控制电力的仪器和仪器,用于记录、交流和复制声音和图像的仪器,磁性数据载体,音频光盘,自动。
第10类:外科、医学、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残疾人专用治疗装置;按摩器;婴儿护理仪器、器具和用品;性生活工具、器具及用品。
第十一类:照明、取暖、蒸汽、烹饪、制冷、干燥、通风、供水和卫生设备。
类别12:车辆、陆地、空中和海上运输工具。
第12类:运输工具。包括用于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的联轴器和传动件;气垫船;
第13类:军火和烟花。包括火器和烟花产品;
第14类:珠宝和钟表。包括贵金属、部分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珠宝、钟表及其零件;
第15类:乐器。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音乐盒;电气和电子乐器;
第16类:办公用品。包括纸、纸板及一些纸和纸板制品、办公用品;
第17类:橡胶制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生产用塑料片、板或棒,以及部分由橡胶、杜仲胶、树胶、石棉、云母及其替代品制成的产品;
第18类:皮革制品。包括皮革、人造革以及由其制成的一些产品;
第19类:建筑材料。包括非金属建筑材料;
第20类:家具。包括家具及其零件、由木材、软木、芦苇、藤条、柳条、角、骨头、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材料的替代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产品;
第21类:厨房卫生洁具。包括家用和厨房小手工工具、盥洗用具、玻璃器皿和一些由瓷器、陶瓷、粘土或玻璃制成的产品;
第22类:带遮阳篷的绳网。包括绳和帆制品、衬垫和填充材料、纺织纤维原料”修改为“第22类主要包括帆布及其他制帆材料、绳、衬垫和填充材料、纺织纤维原料”;
类别23:纱丝。包括用于纺织纱线和线;
类别24:布匹。包括织物和家用织物罩;
第25类:服装鞋帽。包括服装鞋帽;
第26类:纽扣拉链。包括缝纫用品、佩戴用的天然或人造毛发、发饰以及不属于其他类别的用于装饰其他物品的小物品;
类别27:地毯垫。包括铺设在已建地板和墙壁上的产品;
第28类:健身器材。包括玩具和游戏装置、运动器材、娱乐和创意道具,以及圣诞树的一些装饰品;
第29类:食物。包括动物性食品、日常使用或储存的蔬菜以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第30类:方便食品。包括日常使用或储存的植物性食物,以及调味料;
第31类:饲料种子。包括未经食用处理的农产品、海产品、动植物和动物饲料;
第32类:啤酒和饮料。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和啤酒;
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类别34:烟草吸烟用具。烟草替代品(非医用);
第35类:广告销售。包括广告;商业运作;商业管理;办公室事务;
第36类:金融财产管理。包括金融服务和货币服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合同有关的服务;
第37类:建筑修缮。包括由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在不改变建筑物的物理或化学特性的情况下维修建筑物或使其保持完整的服务;
类别38:通信服务。包括至少能使两个人通过感官手段进行交流的服务;
类别39:运输和储存。包括将人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相关的必要服务,以及为便于保管和保存货物而由仓库或其他建筑物提供的储存服务;
第40类:材料加工。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和娱乐。包括个人或团体在人类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提供的服务,以及用于娱乐或消遣的服务;
第42类:网站服务。包括涉及复杂领域的个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理论和实践服务;这些服务由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和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第43类:餐饮和住宿。包括由个人或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以及在旅馆、寄宿处或其他提供临时住宿的机构中获得床位和寄宿的服务;
第44类:医学园艺。包括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保健、美容服务;它还包括与农业、园艺和林业有关的服务;
第45类:社会服务。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提供实物保护安全服务;他人为满足个人需求而提供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1,化工原料;
2.颜料涂料;
3.日用化学品;
4.燃料油脂;
5.医疗卫生保健;
6.五金和金属;
7.机器和设备;
8.手工乐器;
9.科学仪器;
10,医疗器械;1
1,家用电器;1
2.运输工具;1
3.军用烟花;1
4、珠宝手表;1
5.乐器;1
6.文具;1
7.橡胶制品;1
8.皮革皮具;1
9.建筑材料;
20.家具;2
1,家用电器;2
2.绳网袋棚;2
3.纺织纱线;2
4、床单布;2
5、服装鞋帽;2
6、蕾丝拉链;2
7.地毯垫;2
8.运动玩具;2
9.罐头食品;
30、调味茶糖;三
1,水果花木;三
2.啤酒和饮料;三
3.酒;三
4.烟草吸烟用具;三
5.广告贸易;三
6.金融财产管理;三
7.建筑修缮;三
8.通信和电信;三
9.交通出行;
40、材料加工;四
1,教育娱乐;四
2.科学研究服务;四
3.餐饮酒店;四
4.医学园艺;四
5.社会法。
法律依据: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的经营范围分为:
1.化学原料;
二、颜料漆;
第三,日用化学品;
第四,燃油润滑脂;
五、医疗卫生;
6.五金和金属;
七、机械设备;
八、手器械;
九、科学仪器;
X.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