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投标过程

竞争性谈判投标过程如下:

1,计划申报。协商方式第四条规定,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协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向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财政审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批;

3.确定参与协商的供应商。咨询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评标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至少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咨询采购活动;

4.制定咨询文件。《咨询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是对咨询文件的说明。在这个环节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要在文件中明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哪些可能是实质性的改变;第二,从咨询文件发出到文件截止的日期不得少于10天;

5、答疑前组织现场考察或咨询。这个环节不是必经程序,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

6.准备回复文件。供应商应按照咨询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支付谈判保证金;

7.提交响应文档。咨询办法第十三条描述了这一环节,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一致,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密封;

8.建立一个咨询小组。咨询组由3名以上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咨询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

9.初步审查。咨询小组应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资格和符合性进行检查。其中,资质检查包括资质证书、保证金等。,符合性检查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等。

10,响应文件澄清。初步评审时,咨询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清、对类似问题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修正;

11.咨询。协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了单独协商。这个环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咨询文件能够详细规定采购对象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咨询结束后,咨询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如果咨询文件未详细规定采购标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咨询小组可根据咨询文件和咨询情况对采购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实质性变更,该实质性变更为咨询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根据咨询文件的变更和咨询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2,综合成绩。咨询组应当根据咨询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未规定的评价标准不得作为评价依据。评审过程中,咨询组各成员应对每份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独立评价和评分,然后汇总各供应商各评分因素的得分,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不得剔除;

13.买方确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发送给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从高到低排序的原则,从评标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交易供应商,或者书面授权咨询小组直接确定交易供应商;

14.宣布交易。交易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交易结果,同时向交易供应商发出交易通知,并将谈判文件连同交易结果一并公布;

15.签订采购合同:《谈判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预先计算总价;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