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侵权的求证与分析。

侵犯著作权犯罪相关案件

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例

2001年5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本《丁丁历险记》。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一书存在大量错页。经核实,国内某少儿出版社确认该书为盗版。经查,该盗版是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子仁利用职务之便抄袭的。从事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印刷复制,陈来伪造印刷手续,联系北京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印刷厂盗印漫画《丁丁历险记》5000套,将在北京金星印刷有限公司、北京通州胡各庄西宝村装订厂盗印。

2002年6月165438+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钟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上海市交通地图盗版案

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地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地图的独家出版权。1999 10,薛墨泉复印了一份上海市区交通图。后薛某权委托他人非法复制印制《上海市城市交通图》15000份,以2.2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65438+2月初,薛墨泉复印了一份上海城市交通图。然后他找到霍,让霍联系他印刷。1999 65438+2000年2月至3月,薛某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非法印刷盗版地图171500余份,非法经营金额8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销售盗版光盘侵权案

2004年5月,夏长胜、何涛各出资5万元,租赁南京华鸿苑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销售来自& Guangzhou &的商品;在其他地方购买的盗版光盘。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会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门,将正在销售盗版光盘的夏长胜、何涛等人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光盘231.75万张。经江苏省版权局鉴定,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侵权复制品20849张,淫秽光盘2326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何未经著作权人(商标)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音乐、电影、电视作品的光盘、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夏长胜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从犯何涛,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高科技员工侵权案

2002年3月、4月,李、黄先后到高新技术公司上班。之后,李担任高科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开发IAD系列产品,即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黄是项目组的研发成员。李、黄多次接触并掌握了高科公司该系列产品的机密文件。李跳槽后,主持了与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体接入网关功能相同的综合接入设备产品的研发工作。为了开发这种产品,李聘请了一家高科技公司的黄到该公司工作。两人利用高科公司掌握的技术信息生产设备并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1万元,造成高科公司损失78万元。

& amp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高科公司享有MG6000系列产品的著作权,且两被告侵权后非法经营的金额达81万余元,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7年4月,天河区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非法复制电视剧《扫黄先锋》案

电视剧《扫黄先锋》的版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电视广播有限公司。1998年底,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莱德其电视节目《扫黄先锋》在中国的独家播放权。65438+1999年9月,舒亚梅利用职务之便,从莱德公司骗取1套广播磁带送给海天公司经理陈宝华。后两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qtv、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转播权合同,将造假、复制的播放磁带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被告人舒亚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5438+万元;被告人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5438万元;两人* * *退还莱德公司7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