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4.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预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5.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数据
行政复议前置(也称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当首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后的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主要规定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前置。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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