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权的许可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法申请其商标,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取得了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是指商标权的法律关系。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其取得方式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承(又称继承)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意志。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叫直接取得,即基于法律规定,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商标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取得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初始的,不是基于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杆及其意志。目前各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取以下三个原则:(1)使用原则。按照商标使用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谁就属于商标权,可以以“先使用”为由反对后使用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利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对先使用的人有利,对后使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利。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不稳定,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而且一旦发生争议也难以查明谁是第一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此,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采用这种取得原则。(2)注册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就授予谁。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是法律事实。商标所有人一旦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而是被他人抢先注册,那么不及时申请注册就不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不可能取得所使用商标的商标权。河北省唐山市有一个县级小酒厂。经过精心设计,它产生了一个“巨人”商标。“巨人”商标使用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公司的美誉度大大提高,创造了很高的经济价值。此时,京郊某小白酒厂注册了“豪门”商标,给唐山“豪门”酒厂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后来,它不得不花巨资购买“巨人”的注册商标。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商标意识,督促其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不利于商标管理。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商标注册原则。利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排除使用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驳回。”该法体现了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的原则。(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的折中。根据这一原则,只要企业或个人先用商标,虽未注册,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在先使用为由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这种对抗成立,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如果对抗不能成立,则商标注册人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一些国家采用这一原则。比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时限不一样。英国规定是7年,美国规定是5年,西班牙规定是3年。二、手到擒来的取得,又称继承,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并非最初产生,而是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现商标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转移。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有偿或无偿地从转让方取得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取得的商标权。
法律主观性:
目前,商标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核定使用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用使用权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不能比同类商品或服务好;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记,也不得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