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告侵权,如何计算商品的价值,按照进价还是销售价计算未售出的商品。法律依据是什么?咨询法院。

一、老办法: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高亮。

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后所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和应得的全部非法收入。以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示价格计算货值;没有标明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难以确定物品价值的,由指定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计委、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1997。

也就是说,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依次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二、新办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规定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提出:

对查获的未销售的假烟、雪茄烟,能够查明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获该品牌卷烟、雪茄烟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零售价格计算;没有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换句话说,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的中间价格——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

三。两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

未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稽查局、公安局、司法局发布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2007〕18号)规定: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明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标示价格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标示价格与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线索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线索查证实际销售价格,但司法机关查证后拒绝认定的,按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换句话说,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依次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平均售价——标示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