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商标无效是什么意思?

原因1:连续三年未使用。

有人问:为什么之前注册了商标,现在用的很好?为什么别人能撤?

这样的话,我应该是收到了商标局的通函。里面第一句话就是有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驳回你连续三年不使用。这句话的意思是别人有法可依。简单来说,组合就这么多,无论是汉字还是英文字母。商标审查是相同或近似的原则,不能注册。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囤积几万个商标,真正需要使用商标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使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商标法》第49条应运而生。《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撤销3”成功后,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商标专用权。当然,如果要投诉,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二:恶意抢注。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一个通俗的称呼。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因此,“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使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未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商标。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对成功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遇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因三: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如果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某一特定商品,导致其成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将被大大削弱,因此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原因四:使用不规范,随意改变字体样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意改变一个商标的字体和设计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中小企业最大。很多企业主观上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商标使用不规范会导致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更何况,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五: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办理,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也有保质期。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为10年。期满后,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的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再次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展览期满时没有提出申请,该商标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