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路人拍照是否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给别人拍照的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
第三,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权利的含义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是其肖像所体现的个人利益。通过摄影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内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制作肖像的权利和使用标准形式的权利。
法律肖像是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或衍生公民的物质利益。对公民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是基于肖像权从多方面反映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法》的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或者侮辱其肖像。
警察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擅自使用受害人肖像,可以先协商。拒不撤销的,可以依法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肖像权和肖像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肖像权,是因为没有能够独立反映其外貌的客观“肖像”。(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一个人的肖像,而是指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信誉、产品质量等综合情况和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有一种财产利益,是由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派生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程度上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也是一种有标记的人格权,具有草根性。基本功能是用外貌形象识别性格,从而识别每一个具体的自然人。(而姓名权就是通过文字符号来识别人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