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连同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交对方当事人,限于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辩中陈述,并自提交申请或者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异议复审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