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说是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20万元,具体范围可由各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那么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给你解答一下。

第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不满二十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并且第二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二、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利用职务之便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使用职务或岗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务,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岗位形成的便利。利用职务之便包括:

(1)利用主管、分管、处理、决定或者办理、处理某些事项的职权;

(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

(三)凭借职权和地位依赖、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处理和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的权利,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暂时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

至于不利用职务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融入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存在侵占行为

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全部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变为私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冒领本单位的财物、设备等,并将其作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隐瞒所保管的东西,谎称它们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不先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骗取、盗窃、贪污、私分,从而将其变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表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据为己有,通过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都可以构成本罪。

(三)在很大程度上。

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起算数额较大的,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