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印刷刻字业的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印刷、刻字的单位(厂、社、所、所)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印刷刻字,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发给治安管理登记证,再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开业后,登记事项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印刷刻字业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治安管理费,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治安防范、防盗、防火和预防安全灾害事故工作。第五条刻字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章、印章的制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制作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

(二)承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章,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证件为准。

(三)承接集体企业公章和个体工商户印章,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

(四)印章,应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六条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办各种证书、证明、介绍信等的印制。,必须以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为依据,并详细登记备查。印刷宗教经典和音像制品需有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二)图书、报纸、杂志、商标、广告等的印刷。,应按工商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印制的文件、图纸、资料、信封、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有价证券、票据等。以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印刷单位应遵守纸制品统一编号的规定。第七条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令,不得妥协、模仿;不得擅自多印多刻,或私自拿走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印刷反动、淫秽、荒诞、迷信的书籍、期刊和图片。第八条凡承接保密文件、图纸、书刊、资料、重要票证等印刷和拍摄的企业,应设立保密车间,指定专人进行摄影和印刷,委托单位应派人监督印刷和销售,防止泄密、被盗和丢失。第九条印刷刻字业职工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任务。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2月24日《四川省印刷铸刻行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