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公章、印章的制作由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制作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
(二)承包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章,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证件为准。
(三)承接集体企业公章和个体工商户印章,凭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
(四)印章,应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六条印刷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办各种证书、证明、介绍信等的印制。,必须以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为依据,并详细登记备查。印刷宗教经典和音像制品需有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二)图书、报纸、杂志、商标、广告等的印刷。,应按工商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印制的文件、图纸、资料、信封、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有价证券、票据等。以委托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印刷单位应遵守纸制品统一编号的规定。第七条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令,不得妥协、模仿;不得擅自多印多刻,或私自拿走成品或半成品;不得印刷反动、淫秽、荒诞、迷信的书籍、期刊和图片。第八条凡承接保密文件、图纸、书刊、资料、重要票证等印刷和拍摄的企业,应设立保密车间,指定专人进行摄影和印刷,委托单位应派人监督印刷和销售,防止泄密、被盗和丢失。第九条印刷刻字业职工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任务。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工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2月24日《四川省印刷铸刻行业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