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是什么意思?
“恶意抢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本领域或相关领域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基于“申请优先”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因此多发生在商标、域名、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因此,“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商标。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的。通俗称谓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已经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因此,“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1)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申请他人已经作为自己商标使用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就等于是合法的偷窃。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高价转让或许可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如果达不到这些目的,就会提起侵权诉讼,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赔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种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的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只能通过现象来分析。有哪些现象可以分析?一个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也就是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这个产品是否和注册人的产品相似或者类似;二是是否将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给注册人;三是是否直接起诉注册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没有自己的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者向抢注人请求赔偿,我们就可以准确认定其主观目的,即谋取不正当利益。(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属于行为要件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虚假填写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的有关事项,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法对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只有在异议程序中或者在注册人随后的撤销商标申请中,才能认定不正当手段,注册人才会举证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有哪些不正当的手段?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关系。中小企业是最容易注册的对象。因为中小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不会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在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注册商标的。2.利用你和别人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伙人,他们最了解注册商标的用途。有的是在合作过程中偷偷把合作方的商标注册为己有,有的是合作结束后先注册合作方的商标。3.同一地区其他知道内情的人。利用其不同条件和自身优势,如经理、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等。,在新闻采访或管理过程中,他们可以了解到经营者的商标的使用情况,可以预见到抢注商标带来的利益,并先行注册。上述不正当手段类似,都是抄袭他人使用过但之前未申请注册的商标,都没有在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本质上,他们是用欺骗手段,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或不合理的性质,违背了“诚信”原则。(3)注册成功,无论是客观要件还是事实要件,最终都会导致“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中,注册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可以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注册不成功。当然不存在“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大量的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的运营商都能及时看到这个公告。往往是在抢注者注册成功后,原本属于自己的注册商标才被他人注册。那么,要构成这个要件,至少有以下几个因素:1,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通常没有人会抢着去注册一个没有影响力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被一定人群所认可的显著标志。事实上,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一个商标的影响力已经开始在公众心目中显现,其影响力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比如一定的地理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广告、销售、市场份额、消费者认知度、地域辐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2.是否是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应视为注册人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持续使用。注册商标被注册人使用但中途停止使用的,不应认定为“注册”。衡量一个商标是否被持续使用的简单方法就是看其商品是否被持续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是晚于抢注人注册的,所以不存在抢注的问题。这个时间点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综上所述,判定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必须从其构成要件入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后,才能初步认定其构成“恶意抢注”。当然,最终的认定必须有大量的证据支持。
商标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