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假冒伪劣商品有奖励吗?举报电话是多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规范国家举报假冒伪劣商品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举报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下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产地以及包装、标签的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变质产品。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定性和举报人的配合程度,举报分为四个主动等级:
(1)一级汇报。确认违法事实完全清楚,亲自直接掌握了现场物证、书证,能够协助现场调查处理活动,举报信息与调查处理事实完全一致;
(2)二级举报。发现有违法事实,掌握了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能够协助查处活动,举报的信息与查处的事实基本一致;
(3)三级报告。违法事实未直接查证,但取得了一些重要证据,仅提供侦查线索,不直接协助调查处理活动,且举报信息与调查处理事实大致相符的;
(4)四级报告。有一些物证,但没有经过核实,只是一个可疑的推测性报道。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价值,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给予奖励,分别为5-6%、3-4%、1-3%、0-1%;
(二)对重大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或未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4-5%、2-3%、1-2%、0-1%进行奖励,每起案件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两人以上* * *以同一线索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发证机关做出裁决。
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实施奖励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举报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奖励有功人员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敷衍塞责,没有认真核实和调查的;
(三)因工作失职泄露秘密的;
(四)通知被举报人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其他部门根据职能举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案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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