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是与生俱来的,如“任意文字商标”、“暗示文字商标”、“发明文字商标”。这三类商标具有内在的显著性。我们举几个例子,解释一下这些名词的意思。解释之后,你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任何文字商标:名称不是原创的,但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因此也可以发挥不同作用的商标。比如苹果,小米等。可以作为手机、电脑或者衣服的商标,但不能作为苹果、小米本身的商标,因为它们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显然不能起到不同的作用。

提示词商标:虽然暗示了商品的特征,但由于具有一定的想象力而不是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所以仍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微软,EASYTONE,当它们被用作计算机软件或者电话商标时,虽然具有提示性,但仍然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发明词商标:即主观臆测造出来的词。因为发明的词语没有固有的、特定的含义,所以注册为商标,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相关联,所以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中都具有显著性。比如海尔海尔,格力等。,虚构商标通常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初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但一旦被消费者认可和接受,就能获得最大的识别效果和最强的保护。

上述三类商标在商标产生之初就具有显著性,但部分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通过长期使用,消费者对其熟悉,能够明确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11条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前款所列标记,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