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不受所有类别的保护,只能受到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即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可以得到不同级别的跨类别保护。比如海尔,因为知名度高,几乎所有的品类都被工商部门在跨品类保护中覆盖,但是一些知名度不是很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误导公众的品类中就不会得到保护。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了大量的跨类保护。比如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工商部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会照顾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在不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一般会主动不核准这些商标的注册,地方工商部门也会主动不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该驰名商标保护。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办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和处理案件的需要,对该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处理商标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