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不知情销售商标法的侵权行为
一、如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侵权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者说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见,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法律规定,侵权人不知道,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货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知情的侵权人还需要承担停止销售该产品、提供进货渠道协助调查伪劣产品来源的侵权责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但实际上,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讼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一般可以按照行政处罚进行,但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涉案金额巨大,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应严格依法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