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应该提倡王先生吧?
1.法院应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我认为在商场张贴海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
因为商场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客户是不特定的,而且商场的海报中也没有特别注明产品范围,所以可以推断商场的所有商标都在买一送一的范围内,产品的价格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商场是明码标价的,符合优惠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