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也称为网络的网络,是通过连接几个已建立的计算机网络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网络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域名这一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给商标等商业标识、商誉、商业化形象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一、域名概述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互联网上用来区分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1]域名可以分为不同的级别,包括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TLDs)。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顶级域名,如中国的cn、美国的us、日本的jp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iTLDs),如。工商企业网。net提供给网络服务提供商。org为非营利组织。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下面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是指域名注册人的在线名称,例如,新浪、soho、雅虎等。
域名需要注册后才能使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的域名注册机构,它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管理机构不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侵犯第三人权利进行任何实质审查,也没有义务对域名注册争议做出裁决。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注册纠纷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域名的性质
1.域名的绝对特异性
在互联网上,任何域名的注册都是唯一的,不可复制的。一个域名只能归一个主体所有。一旦获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或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的规定。
域名由字母、汉字、数字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点(。),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3.域名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性的,没有传统的严格的地域限制;从时效性来看,域名一旦获得,就可以永久使用,不需要定期续费。
(三)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在当今网络时代的注意力经济环境下,域名的商业意义远大于其技术意义,成为新科技条件下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特地位,也反映了企业的综合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和商誉,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项智力成果。
域名是一种具有字面意义的商业标记,类似于商标和商号,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在设计和选择域名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些创造性的工作,使我们公司的域名简洁而有吸引力,让公众熟悉并访问它,从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进其业务发展。
3.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商业标识权。
对于运营商来说,域名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引导公民和法人访问他的网站,运营商拥有对域名的运营权。商业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更是企业商誉和知名度认可的凝结。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有着丰富的内涵。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可行的,在实践中有利于保护网络上企业的相关合法权益。
二、域名注册侵权纠纷的认定
(a)域名注册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因为很多大公司都用商标做域名,所以在网上用商标名搜索更快。如果驰名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
那么,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6年8月4日发布、1998年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2)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四)商标广告;
(五)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和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要考虑是否构成中国驰名商标。同时,要注意各地评定的驰名商标和地区或行业的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纠纷中不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为公众广泛知晓。
2.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业务是否与使用该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和误解,是认定域名注册人对非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就需要一分一毫,字母和符号稍有变化就能区分两个域名。所以域名之间不存在类似的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近似,足以造成误认的,也要慎重,以此认定域名侵权。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该域名与非驰名商标的所有汉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或者发音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的案件中,很难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与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域名注册属于何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不属于与域名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商标驰名,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也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经营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本身并不是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先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域名,自己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用注册的域名“勒索”权利人,收取赎金。
(2)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域名注册人因为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主观上必须是恶意的。域名注册和使用的“恶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域名,是为了利用他人的善意从中获利,或者为了赎金而出售”。[3]
1,恶意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
(1)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域名;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三)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有其他恶意情节的。
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恶意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要的、具有误导性的错误联系方式,故意不维护准确的联系方式;
(2)注册人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取得多个域名,并且知道这些域名与注册时已经显著的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程度足以造成误认,或者足以造成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驰名的商标被淡化,无论当事人从事的是商品或者服务。
2.侵权指控的合理抗辩
(1)“重合与相似”
区分恶意抢注和巧合非常重要。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商标所有人或商号所有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发生冲突,则不构成侵权。
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一致性和相似性:
(一)注册域名与非驰名商标完全相同,但注册人不知道的;
(2)域名注册人正常使用域名,而不是将域名作为转让标的或者作为其他营利手段;
域名的注册人享有与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和商号,或者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的商标。
(2)注册人是善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能够证明其持有的域名在争议发生前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并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的,,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没有恶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有恶意。”
笔者认为,注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商标侵权指控构成善意抗辩:
①注册人享有该域名上的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②域名包含注册人的真实姓名或正常情况下用于识别注册人的其他称谓;
③被控侵权前,注册人已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善意使用或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4)注册人使用的域名因该域名为公众所知,即使其未取得相应的商标权;
⑤注册人使用域名是出于合法目的或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贬损相关商标的声誉。
域名注册人的上述抗辩在诉讼中一旦成立,其合法权利应得到维护。
第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域名与商标的全方位法律关系
从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分析,应该说网络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信息传播和处理模式,而且创造了一种新的空间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并不是设计一个单独的新的法律制度就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制度和观念。就域名而言,不是单一的新权利就能起作用的,而是要在信息需要充分传播的网络时代,全面建立不同空间和领域的商标、商号、域名等商品或服务标记之间的有序关系。因此,在域名的法律设计中,既要保持同一领域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的一致性,又要保持不同领域内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的稳定性,重点是不涉及领域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知名企业、知名域名的经营者的潜在商业利益。
(二)建立全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互联网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信息可以很容易地通过计算机网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逐渐不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各国法律的冲突会导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和执法主体难以认定,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解决方案,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的正常运行。应该采取一套及时、快速的方法来解决互联网域名注册的争议。一旦发生纠纷,拖延时间越长,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越大。1999年ICANN颁布的《域名争议处理统一规则》为解决域名注册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在CNNIC的主持下,中国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作用,为彻底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建立简单易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避免诉讼。
域名注册、管理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方面的,而不是技术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域名、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征以及其他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符号上。很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人们加深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然后在法律制度上做出调整。目前,设立一种简单而廉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合适的。这种方式既赋予了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又使双方自愿申请仲裁成为可能。这种仲裁采用仲裁或审判和最终裁决的规则来提高效率。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当事人依法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该域名注册纠纷。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注册域名构成侵权的,应当无条件撤销或者转让该域名,域名注册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协助执行。对于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也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这是纠纷的最终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