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个文明商标的认定

在很多关于驰名商标的信息和报道中,同仁堂商标被认为是中国第一驰名商标。同仁堂在1989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实际上并不是第一个被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是外国公司的商标。

驰名商标,英文原文为驰名商标,其法律渊源来自1925修订的《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中国于1985年3月加入《巴黎公约》后,开始正式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供驰名商标保护。

但在加入《巴黎公约》之前,中国商标主管部门已经开始按照《巴黎公约》的精神保护外国驰名商标,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外国商标就是驰名商标。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商标局以美国可口可乐在商标审查中享有较高声誉为由,直接驳回了他人在不同类别注册的可口可乐商标。事实上,这种拒绝只能在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做出。

驰名商标(原名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直接出现在书面文件中,受到商标局的保护。是1983美国杜邦公司的氟利昂商标,因为当时氟利昂已经成为我国制冷剂的通用名称。考虑到该商标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受商标保护,我国有关部门要求国内同类产品只能叫氟制冷剂,不能叫氟利昂。

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第一个根据《巴黎公约》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美国必胜客公司的必胜客商标。1985澳大利亚某公司在商品归类第33类中申请注册必胜客商标。公告期间,美国必胜客公司提出异议。8月1987,商标局裁定必胜客异议成立,在裁定中。

所以氟利昂被认为是第一个被中国保护的驰名商标,必胜客和涂是第一个被中国官方认定的驰名商标。同仁堂只能说是国内第一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