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时间有什么规定?
商标异议的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及时将被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