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忙提供一个WTO组织法的中文讲座?
论WTO组织法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A)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1994 4月15,124乌拉圭回合各参加国政府和欧洲各国代表在摩洛哥马拉克什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文本。本轮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更加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署了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定,以解决当时进出口关税过高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6月5438+0948+10月1日起临时生效。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将被《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相关内容所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GATT)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一直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贸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话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托角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这一轮已先后有125个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8年多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一轮。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与会者就重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 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们完成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贸组织相比,它有以下特点:
首先,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全面实施《WTO协定》的常设行政机构。其职能不仅是监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下协议的实施,还包括审查各成员的政策和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WTO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GATT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还包括过去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还将调整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第三,原关贸总协定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1947+10 10月30日)。根据这一协议,参加国同意暂时适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协定》第二部分应在不违反参与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暂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及其附录中与该协定有关的法律文件提供一个普遍适用的框架,而不是“在不违反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暂时适用”。《WTO协定》还改变了以往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协定,各缔约方可以有选择地参加的做法,规定《协定》附录1、2、3中包含的协定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可供成员选择参与。世贸组织进一步加强和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明确和容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将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2)世界贸易组织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设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政及管理委员会,以及个别贸易项下的若干工作组和秘书处。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有权就多边贸易协定事项做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常设理事会由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举行会议,并负责履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和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委托的职能,如争端解决和贸易政策审议。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设理事会的指导下工作,分别负责有关协议的实施和监督。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与者的代表中选出。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代表所有与会者,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赋予的职责。个别行业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个别行业协定赋予的职责,并向常设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和秘书处应依照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共存了1年之后,世贸组织于1,996,1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和法律制度。因此,WTO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GATT原有的法律体系,它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终文本》、《部长级会议决议和宣言》、《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决定》、《金融服务承诺谅解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包括:附录4《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于适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关于GATT 1994第7条的协定》、《关于装运前检验的协定》、《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协定》、《关于补贴与贸易的协定》附录1B《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附录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争端解决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附录4“关于几个单项贸易协定”,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牛奶协定,牛肉协定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有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此外,它还参与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全称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是在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之前、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前,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在1993年达成的。该协议的保护范围相当广泛,主要包括:(1)著作权和邻接权;(2)商标权;(三)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信息。协议的一般条款要求所有成员国遵守四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包括《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商标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构成商标。这种标记应该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协定》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标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混淆。如果同一商标确实用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则应推定存在混淆的风险。但是,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
(2)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表明某一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该商品的某种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这一地理来源。该协定规定,各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标签或说明中表示或暗示商品原产于实际原产地以外的地区,从而使公众对商品原产地产生误解的任何使用形式。(2)任何构成巴黎公约第10之二条(1967)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行为。
(3)保护未披露的信息
《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规定,在根据巴黎公约1967第10之二条保证有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各成员应根据本条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即未披露的信息);提交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应根据本条第3款予以保护。该协议为什么是“公共信息”提供了条件。
(四)许可合同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该协议,缔约方可在其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知识产权滥用或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许可合同,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控制此类行为。
为此,《协议》列出了三种应该禁止的限制性贸易惯例:
(1)排他性反馈条件,即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使用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新的技术发明并取得知识产权的,只能以排他性许可的形式使用原许可方。
(2)禁止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
(3)强制“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在向被许可方提供后者需要的技术时,强行出售后者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并附加其他类似于此的不合理条件。
(5)具体的保护措施
该协议规定,缔约双方应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措施,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实施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缔约国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特别是禁止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司法和行政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害向权利人作出适当赔偿。司法和行政机关也有权在商业渠道之外处置或销毁侵权商品。当任何措施的延迟将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证据有被销毁的危险时,司法行政机关有权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采取临时措施后20日或者1个月未提起诉讼的,可以应被告的请求撤销临时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变得无效,或后来发现没有侵权或侵权威胁,应被告的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对被告的损失作出适当赔偿。根据该协议,缔约双方应制定一项程序,根据该程序,如果权利人有有效证据证明可能进口假冒商标的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可向主管行政或司法当局提出书面请求,海关当局应暂停放行此类商品,以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对于这种申请,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类似的担保,以保护被告的利益,防止权利滥用。该协定还规定,缔约双方应对故意假冒商标和商业规模的盗版和侵权案件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