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车辆年检要求(共25项)
通过动车检验的主要要求
序列号
项目
资格要求
车辆识别码(整车出厂)
编号)
2012年9月1日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应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部分至少应刻有一个车辆识别代码(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部分,不可拆卸),以防止锈蚀和磨损。2013年3月1日出厂的乘用车和载货汽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当提供从外部可以清晰读取的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码;其他机动车应当刻有车辆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当刻有起止标志。2007年4月1日出厂的低速车辆,应按规定标注车辆识别代号。
不允许在同一辆车上同时刻上车辆识别代码和车辆型号及出厂编号。同一车辆上标注的所有车辆识别代码(或车辆出厂编号,下同)应当具有相同的内容。2004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制造的改装车可能有两个内容不同的车辆识别代码。此时,一个车辆识别代码应该具有与相关文件相同的内容。
所刻制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看清和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文件(车辆出厂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标注在车辆产品号牌上的车辆识别代号一致,且不得有明显的涂改、变更、凿刻、修补、抛光标记或垫片,不得擅自刻制。2014年9月1日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从顶面(正面)看,雕刻的车辆识别代码在雕刻区域周围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上不应有任何遮盖;如有盖罩,应在盖罩表面清晰地标注“车辆识别代码”或“VIN”字样,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直接拆下(或揭开)盖罩并恢复。
发动机(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刻(或铸)在气缸体上,并能永久保存;刻制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刻、修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刻制等异常情况。如果雕刻(或铸造)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容易看到,则应在发动机容易看到的部分添加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永久性标识。
2013年3月1日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主驱动电机外壳上刻有电机型号和编号;如果刻有电机型号和编号的盖子被盖住了,应留出一个观察口,或在盖子上加上永久性的电机型号和编号标识。
有关文件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及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雕刻或铸造的(或标识上标注的)及车辆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发动机型号及出厂编号一致。
注: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制造的机动车,发动机的刻制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看清时,发动机的可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车辆品牌
/型号
注册检验时,车辆出厂合格证(国产机动车)、海关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签上注明的车辆品牌、型号一致。
不透明色
注册检验时,应当按照实车核实车身颜色;更换车身颜色时,根据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序列号
项目
资格要求
核定乘客人数
登记检验时,应根据GB7258—2012、4.5.2 ~ 4.5.6和11.6核实乘客/驾驶室乘员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货车和特种作业车辆,其驾驶室核定载客人数和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注明的数值一致,并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量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牌照(框架)/车辆牌照
登记检验时查验机动车号牌(架):前号牌(架)(摩托车除外)应位于前方中间或右侧(按机动车行驶方向),后号牌(架)应位于后方中间或左侧,号牌(架)应配备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2016年3月出厂的机动车每块号牌(架)上应设置2个号牌安装孔,2065438年3月出厂的机动车每块号牌(架)上应设置4个号牌(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架)、摩托车后号牌(架除外]。号牌安装孔应能保证用M6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架)处,号牌应直立、水平、基本垂直,并用符合GA804的专用密封装置密封。牌照不应变形、被遮盖、损坏或改动。号牌的号码、类型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记载一致,其汉字、字母、数字应当清晰可辨,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的牌照架和可翻转的牌照架。
车辆
外观形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应完整,功能相同的对称布置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后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无损,不得贴有镜面反射遮阳膜。驾驶员可视区域使用的挡风玻璃和挡风玻璃以外的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所有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50%,不得张贴不透明彩纸或任何镜面反射材料的隔热纸。
车辆上配备的商标、厂标等车辆标志应与车辆的品牌/型号相适应。
注册登记和检验时,受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的外观、外形应当与公告中机动车的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的选装件的除外;2012年9月1日出厂的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侧应设置窗户,货物车厢上不得设置窗户【除用于观察驾驶室(区)内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外形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外形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安装的部件的除外;机动车标准照片上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号码、类型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注1:稽查人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的信息,对机动车标准照进行核查。
注2: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侧窗玻璃可见光透过率小于50%的,不视为不达标。
轮胎
情况良好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满足GB7258—2012中9.1.6的要求。胎面和胎侧应无影响使用的裂纹、缺陷、异常磨损和切口,胎面不应因局部磨损而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方向盘不得安装翻新轮胎。
登记检验时,轮胎数量应当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文件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量应当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量一致。
汽车
三角形警示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当安装机动车三角警示牌,并妥善放置在车内,样式和尺寸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汽车安全带
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并能正常使用。卧铺客车的每个卧铺都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登记检验时,9月1、2012起交付使用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无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旅游车的所有座椅、驾驶人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前排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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