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市政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为六大类:乘用车、卡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和挂车。公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分为整车和改装车。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输货物以及进行特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并对道路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和建设;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

(四)具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保证能力等。适合从事生产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产品能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

(3)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的承诺书。第八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性、技术功能等信息;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包括代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等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产品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可以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代替);

(4)道路机动车产品商标合法使用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准入时提供),依法公开道路机动车产品环保信息等材料。第九条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道路机动车产品检验;开展车辆检验,应当选择取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当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产品一致。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并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