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来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类型首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反向模仿”。(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引人误解的;(二)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号,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二)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