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或者使用,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得到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商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驰名商标激励机制。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或者接受资助。第六条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注册商标拥有有效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的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近三年销售额、纳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三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五)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
(六)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法经营活动。
历史悠久、社会认知度高、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受前款第(二)、(三)项条件的限制。第七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商标所有权证明;
(四)商标使用证明材料;
(五)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市场声誉的相关材料;
(七)近3年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两次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四)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公示期限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确认通知书,颁发徐州市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驰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认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使用“徐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第十条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者。
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徐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第十一条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优先推荐知名商标为江苏省知名商标。第十二条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但是,驰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和特有地域或者动植物名称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丑化或者诋毁驰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