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粥好粥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的字体、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颜色与原告近似,或者其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 或者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认为其来源是原告。 该解释第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标准;(二)既需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也需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并且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3)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