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特别行政区制度简介。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防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的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不作任何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无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不同于中国人民和内地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反映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抵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同各国、各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署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独立签发出入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第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职位和资历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辞职: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二)拒绝签署立法会两次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立法会因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有争议的原法案。
行政首长短期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各部门主任轮流临时代理。
2.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实施《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四)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五)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厅、局的局长、副局长等主要官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公职人员;
(八)落实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关事宜发出的指示;
(九)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外交事务和中央授权的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交的有关财政收支的议案;
(11)考虑到安全和公众利益,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事务的人是否应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信访投诉。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厅、局、司、署、派出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是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满65,438+0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行政机关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处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外交事务;
(四)编制和提出财务预算、决算;起草和提交法案、议案和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行政机关向立法会负责:
(1)行政机关须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会会议发表施政报告;
(三)回答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4)税收和公共开支必须得到立法委员会的批准。
(3)立法会
1,立法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力
特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行使立法权。
除了行使立法权之外,立法会还听取行政机关的建议:
(1)核定预算;
(二)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三)听取和辩论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
(四)质疑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失职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六)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会的组成和任期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非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人也可担任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立法会是选举产生的。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由功能团体和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
除首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任期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