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中如何证明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积极辩解,此时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确定侵权人、侵权的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发生的确切地点。举证责任在于: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的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许可方的产品样品;
3.侵权产品的样品;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如发票);
5.印刷、仓储、运输、邮寄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包装的文件。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和证据提出质疑的,可以利用该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的证据,反驳该注册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纠纷中如何证明商标的知名度
有些商标,虽然没有广而告之,但在实际生活中为普通大众所熟知,比如麦当劳。与其他商品相比,它的广告力度并不大,但妇孺皆知。对于这类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仅仅通过广告资料等证据,基于此认定的法律意义通常与其实际知名度相差甚远,因此在审判中不应拘泥于一般的认定方法,应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具体识别时,我们可以主要参考以下三个因素:
1.市场调查对商标的市场认知度,通过中立的第三方随机调查,可以推断出其对应的知名度,如麦当劳商标。通过调查可以看出,该商标的知名度不再局限于特定的相关公众类别,即相应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如果扩展到普通公众,也可以认为是驰名的。
2.关于市场份额的证据:如果一个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市场上占有最高份额,在同类商品市场上占有份额,通常可以帮助说明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
3、适当运用对方当事人的认定规则,即在庭审巾,如果被告承认权利人的商标为一般社会所熟知,法官可以在结合自身生活经历的前提下,直接认定该商标的知名度,而不必机械地遵循综合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