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消费者如何赔偿?

误导消费者的赔偿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经营者明知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误导消费者如下: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

2.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标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和实物样品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以正品的名义销售“等外品”、“残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7.夸大或者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9.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的;

10,不以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还有的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

综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数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和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对自己未曾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并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