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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办公大楼位于南湖之滨的洪山区民园路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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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超过1年的,由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