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质量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具有某种质量;另一种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来源于某一产地,具有与该产地相关的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其显著特点:一是商标的功能是表明产地和质量,不区分经营者,不同的经营者可以使用同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必须具备检测和监督商品特定质量的能力,保证商标的“证明”功能;第三,商标只能许可给符合原产地和质量要求的经营者使用,商标权人不能自己使用。

显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人们通常理解的普通商标存在诸多差异,而这些差异也导致了在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司法保护时,需要遵循其规律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