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单;(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码;(6)储存条件;(七)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生产商对标签和说明书中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易于识别。不得将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述内容不一致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投放市场销售。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明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预包装食品。